江海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18-08-25 14:36:36江海博物馆
江海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江海博物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地扩大丰富馆藏文物,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海博物馆专设“江海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领导小组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三条 与海门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四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第五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第六条 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海门籍艺术家的重要作品。
第七条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八条 反映海门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有关捐赠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江海博物馆捐赠奖励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八条 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可在每年9月底申报次年度上半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得到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馆部和文物征集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由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初步讨论后,确属我馆需要者,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鉴定无误后,由馆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五章 征集权限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由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先经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馆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市文广旅局审批;同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总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1人。鉴定意见必须为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
第二十四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第二十三条操作,但需报市政府备案,并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征集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预算时安排,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上不超过整个征集经费的5%。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l、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省、市直博物馆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l、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